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划分为输电线路铁塔110KV、输电线路铁塔220KV(330KV)、输电线路铁塔500KV及输电线路铁塔750KV四个产品单元 。获得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等于或低于所取证电压等级的产品,反之无效。生产110KV以下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企业,应取得110KV或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输电线路铁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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