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使用注意事项
一、中文字符编号必须用中文标点
如一、二、三等标题编号,“一”下只能用顿号,写作“一、”“二、”,不能作“一.”“二.”,将中文与西文标点混用。
二、西文字符编号必须用西文标点
如1.,2.,不能作1、,2、,将中文标点与西文混用。
三、编号不能有两个标点
如“(一)、”,“(二)、”等,括号已经是标点符号了,不能再加顿号。
四、章、节后不加标点,只须空一格
如:
第一章 革命与改良(而不能“第一章、革命与改良”)
第一节 清末新政(而不能“第一节、清末新政”)
五、任何一级的标题文字最后一般不能加标点
标题文字的中间可以加逗号、破折号等标点,但最后除括号、惊叹号外,不容许加句号、冒号等标点符号。如果标题文字是引用文字,可以加引号。最常见的错误是加冒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