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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作者:王志飞 13526704795
QQ交流号:2408934961 “两法衔接”的含义
“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的来源
2000年10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2001年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8号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内容
“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两法衔接”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