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一)发展与协调
从实践的层面分析,真正主导人们法律实践的观念,恰恰不是充分自足的制定法观念,而是不断演进完善的制定法观念。这一点在对法律解释必要性的认识上表现得极为明显。由前述可知,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对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一贯持肯定态度,立法上对法律解释的规定则是全方位的,不仅在法律“具体应用”的层面上,而且还在法律本身“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意义上肯定法律解释。联系学理上和实践中人们对法律解释意义的阐述,这种对法律解释必要性的全方位规定[17]可以具体表述如下: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抽象、概括的规定,要适用到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和事,需要法律解释的媒介作用;任何法律规范都应该具有稳定性,要适应现实生活和人们认识的不断发展变化,需要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不得不面对和克服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模糊和歧义,从而需要法律解释;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缺漏,也需要把法律解释作为拾遗补缺的重要手段之一。就中国而言,由于国土辽阔,人口、民族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在法律的普遍规定与特殊调整和具体适用之间,矛盾就尤为突出,法律解释在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意义也就特别重大。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法律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