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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
的证明材料
兹证明,某某同志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我单位工作(具体
工作岗位),于某年某月辞职,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没有从事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活动,未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所提供的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资料真实,无虚假内容。
济宁市任城区某某大药房
201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