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是指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对其与所持有证书等级标准的符合程度、业绩及信用情况以及是否持续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等级能力的核查。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的换证复核工作以及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增项复核工作。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换证复核工作。
第四条 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将机构、人员等信息录入部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 第五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复核申请。属于部质监局复核范围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