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跨度30米及以上、基坑深度14米及以上的建筑项目;
4、建筑结构非对称、悬挑结构超过30米的项目;
5、幕墙高度60米及以上、钢结构单件起重量10吨及以上项目;
6、采用预制装配化建造的房屋建筑项目。
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
1、建筑高度100米以下、跨度30米以下、基坑深度14米以下的建筑项目;
2、带地下室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3、城市次干道,不含地下隧道或含单跨40米以下桥梁的快速路、城市主干道,不含城市互通立交桥的桥梁项目;
4、城市公园;
5、管径0.5米及以上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项目,带压施工的管网配套项目;
6、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泵站项目;
7、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项目;
8、幕墙高度60米以下、钢结构单件起重量10吨以下项目;
9、其他一般技术要求的工程。
三、合理的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
1、街区、道路两侧的园林绿化项目;
2、不带压施工的配套道路、管网配套项目;
3、不带地下室的多层住宅且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下的;
4、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
5、人行天桥、安全岛、道路卡口;
6、旧楼区改造、节能改造项目、市容提升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