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
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
1)合理工资据实扣除
2)三项经费(工会2%,福利14%,教育2.5%
3)社会保险金---对补充金有制约(公务员的可以扣除)
可能要加企业所得税的有:补充养老金;补充公积金
4)租赁费收入(融资---计提折旧,不可扣除;经营---分期摊销扣除)
5)公益性捐赠(第三方非营利机构,有资质证明的,须他们开出的发票)
6)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的60%,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5%)
例:100万收入,招待支出10万
100*0.5%=0.5万,10*60%=6万,则:可扣除0.5万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营业收入的15%可扣除(大众传媒专用发票,超过的,可无限期结转)
8)加计扣除
A三新研发费用----新技术、新产品加计扣除50%
如:研发实际支出100万,可扣除150万
B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100%
9)技术转让收入
500万以下,免税,超过部份减半征收
如:收入2500万,成本1700万,征收(2500-1700-500)/2=150万
10)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合理的,劳防用品商店发票),把握一个度
11)企业财产保险,可扣除
12)不可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扣除-----企业间关联的特许费、租金不得扣除
13)佣金、回扣据实扣除(方法:公司间转帐,私人---订立居间合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费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会务费(类似差旅费),须有会议通知原件
15)差旅费(外地)
A出差任务书----地点、任务、有关人员签字
B借条备案----报销有余额开收据
16)对关联企业低价卖出的,需申报税务局,填写清楚纳税情况(不然罚息,按公允价值的5%/天)
17)税收优惠
A过渡(通知):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即15%,5年内逐步过渡为07年的15%---08年的18%---09年的20%---10年的22%---11年的24%---12年的25%
B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C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D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税率18%,2010年起25%
E一些属于区域优惠措施,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定义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和费用类
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收入而耗费的各项费用。
2.损失类
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及其他项目、投资损失等。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的损失;(2)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3)非常损失;(4)赔偿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