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
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房〔2011〕69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 (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