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管辖。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已在 2000 年初向卫生部提出制定《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建议并获同意,草案已经拟出,从实验室注册登记、实验室人员资格、仪器试剂管理、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等 8 个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规定不能达到要求的实验室不得开展相关检验项目。目前正在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意味着我国检验医学质量管理迈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提高临床检验质量和诊治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⑵ 建立临床实验室资格认可制度。资格认可制度是较高水平的要求,主要针对满足《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基本要求之后希望在质量管理上再上一个台阶的实验室。申请资格认可,应为临床实验室的自愿行为。在我国,可依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组建专门的评审机构,培训评审人员,建立评审员库,推动临床实验室资格认可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促进:临床实验室在日常检测过程中能高标准、严要求,提高临床检验质量,卫生部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选择过程中,对临床实验室已通过资格认可的医疗机构予以重点选择,形成实验室努力提高检验质量的动力,改变以往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模式,使临床检验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出台和临床实验室资格认可制度的建立,将使我国的临床实验室管理模式与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接轨,必将有利于临床检验质量的提高,也可为其他学科的管理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