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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4期/2月(上)—122论私力救济
李雪宁
(临沂一中校本部
山东·临沂276002)摘要私力救济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长期以来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私力救济对公力救济的实施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私力救济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但事物皆有两面性,私力救济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不规范性。在法治道路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私力救济价值的两面性,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非一概禁止,将其规范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加以肯定、发展,并提升到法律层面思考,探寻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关键词私力救济成本分析规范制度
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
A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私力救济方式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
充,对于提高效益、实现正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大有裨
益。在某些情形下,对权利的保障比公力救济更直接、快捷,
更能体现当事人的主体性,对于受害人来讲更具实效性、成本
更低,效率更高,更容易吸收不满和贴近人性.因此,有必要将
游离状态的私力救济纳入法治轨道,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满足民众的合理预期。私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国家对私力救济加以肯定的同时,应
当对私力救济加以规范化,实现对私力救济的监督、引导和管
理,防止私力救济的滥用。目前,对私力救济的规制主要有:
自助行为正当化、自救行为法制化、调解法律化和“私了”制度
化。
1私力救济的概念分析
实体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对于私力救济一直没有一个确
切的概念。私力救济的表达多种多样,类似表达有自力救济、
自力救助、私立救助、自理救护、自助救济、自立救济等,其他
相关术语还有自助、自救、自卫、“私了”、自决、私刑……了解
一个法学名词,就应该先从它的概念入手,虽然私力救济的概
念在不同的学者严重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其中的中心思想应
该是一致的。
私力救济的表达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主
体上不仅包括权利人自身,同时也包括当事人所求助的其他
主体。二是在目的上不仅包括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
包括社会公益。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包括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私力救济包括自
决与和解,自决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依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
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部分诉讼法学者把民
事纠纷解决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和解、调节、仲裁这些
群众性解决办法属“自力救济”范畴,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民
事诉讼属“公力救济”范畴。这种观点把除公力救济以外的其
他解决方式纳入了私力救济的框架,是对私力救济最广义的
理解。从纠纷解决角度出发对私力救济最狭义的理解,仅指
以私人力量(尤其是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实现或保障权利,
和解被排除在外。
基于上述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私力救济可界定为:当事
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
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
力量,解决纠纷,保障权利。2私力救济的意义分析私力救济的成本低、收益高。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进行考虑,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每个人都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在解决纠纷时也是如此,人们在衡量选择私力救济和诉讼的时候,就会比较一下实行这两种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用收益减成本进行衡量。诉讼具有时间拖延、高成本、不确定的缺点,耗时、耗财、耗力还不一定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而与之相比,私力救济是当事人能掌控的,它更加便捷、更加和谐、更加能得到当事人甚至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并且双方都自愿执行。私力救济不破坏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公力救济可能影响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使人之间原本的亲属、邻居、熟人关系等,可能会因诉讼、行政裁决而变得尴尬、冷漠、反目成仇等。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中即讲了这样一种情况,他以一部电影《秋菊打官司》来说明公力救济的代价。秋菊的丈夫因与村长发生争吵被村长踢了几脚,秋菊很愤怒要为丈夫讨说法,将村长一级一级上告,最后村长被公安局带走了,受了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在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却迷惑了:“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想要个说法”。这体现了在我国农村社会,法律所处的尴尬局面。对此案来说,判处村长行政拘留是对此案恰当合理的解决办法,但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给予秋菊所要求的说法,甚至正式的法律根本没有理解秋菊所说的说法是什么。而且正式的法律的这种处理结果,反而给秋菊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和痛苦。秋菊在家中,家里人都指责她太较劲太犟了,她和丈夫的关系也变得紧张。在村子里,秋菊一家都非常尴尬,村民都说秋菊不近人情,说她的行为过分了。尤其是其与村长的关系,在此后的生活中,秋菊家和村长家还要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相处,他们还如何和睦地相处,如何互相帮助以及互相依赖呢?万一再不幸发生冲突和矛盾还有和好的可能吗?公力救济在在此案中,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带来了更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在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私力救济是我国民间长久以来始终使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古至今,我国民间社会中,一直有着“无讼”、“厌讼”、“耻讼”的观念。而时至今日,虽然诉讼案件大量增多,人们的诉讼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