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三 主要职责
3.1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3.3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3.4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3.5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3.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 四 调解程序
4.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4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6 双方当事人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但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4.7 主持调解,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4.8 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好详细记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