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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证(规范格式)(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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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证,按照标准修改,规范格式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摘录)

一、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动火作业防火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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