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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10)

时间:2025-04-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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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属实,但父母、祖父母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示众,然后释放。

清朝还有朝审、热审制度。朝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京师地区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按照惯例,朝审都是在每年霜降以后,秋审的前一天举行。热审是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之前,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秋审、朝审、热审着三种会审制度,虽然存在着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弊端;但是通过会审,有助于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加强了皇帝对各省及中央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因此,会审活动被清朝统治者夸赞为国家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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