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是否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