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2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加盖本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
(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由新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8年03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