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出长途中要及时与物资设备部联系,以便领导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6、未经物资设备部或项目经理批准,私自出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的,经查实后将对司机进行严格的批评教育或处以100元/次。
7、工作和业余时间均不允许喝酒。没有特殊情况要按时休息,确保出车时精神集中,精力充沛。
8、车辆不得交由其它人员驾驶(短距离有驾照的项目领导除外)。
第四条、安排用车后,安排车辆人员需在醒目处的白板上按照既定的表格注明车辆动向;车辆归还后,司机到物资设备部报到,以便由物资设备部及时在白板上擦除出车记录。
第五条、对未经请示或安排私自出车的,一切责任和处罚由司机承担。
第六条、每台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清洗由司机负责。
第七条、各小车司机必须保证小车处于安全状态。晚上停车须停于指定地点。
第八条、车辆因各种原因需修理换件的,司机向物资设备部提出修理项目,经物资设备部鉴定后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报销时采用发票(经请示后可采用收据)结合修理清单并出示批准的计划,以便审核报销范围;三保和大修经请示领导同意后由专人负责监督办理。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提出,以便汇总修订、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