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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热点分析——念斌投毒案之法律分析(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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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插住控告人的双腮,然后把控告人按在地上,用手打控告人。”

在这样的严刑之下,刑警拿到了念斌杀害受害人的供词,检察院也以此提起公诉,后来法院四次判处念斌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

此案真凶是何人,还不得而知,我们也不能过多探讨。但能反映出的是,由于我国“命案必破”以及根深蒂固的传统审判方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还需要走一段遥远的距离。

【视角二】无罪推定原则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一直坚定地认为,念斌就是凶手。在法院的终审判决做出之后仍然不折不挠。社会舆论对于法院判处念斌无罪的最重要的根据之一“证据不足”也很难接受。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虽说难以作为考点直接在司考题中出现。但是此原则是一种理念,会指导着、贯穿着刑法中犯罪论以及刑法分则中的具体规则。

一、基础理论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但是,如果以被害者的角度考量,若是罪证不足,又万一加上犯人拥有较大影响势力,能成功影响较不健全与独立的警察、检察或司法程序,无论受害者是否即为弱势族群,很有可能因此导向案件久悬不决,甚至是对加害者做出有利的判决。

二、回归本案

福建省高院因“证据不足”做出了念斌无罪的判决。受害者家属不能接受,社会舆论的反应也较为激烈。对于念斌宣告无罪之后三天申请出境的行为,社会上一片骂声。众合教育独家签约老师李建伟老师曾发过一条酣畅淋漓的微博“有人竟然质问,念斌为何在仅仅无罪释放三个月就急于出境。这种诛心之论,爆出有罪推定意识之嚣张、法盲者之无耻、对于法院裁决之毫无尊重。马的,作为一个公民,一个被宣告无罪后的公民,在三分钟之后就可以申请出境!”这条微博显示出了一个法律人对国家现状的担忧甚至愤怒。不可否认,无罪推定在我国生根发芽直至深入人心,同样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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