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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热点分析——念斌投毒案之法律分析(4)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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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三】国家赔偿问题

念斌被宣告无罪后,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国家赔偿1532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等。其律师王兴称,法律支持的项目有限,但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提赔偿,社会可以讨论千万元精神赔偿是多是少,但念斌面对的是“先后四次被判死刑,无法尽孝父母死亡”的伤害。国家赔偿问题是行政法中的热点之一,同学们对于国家赔偿的要件、规则原则、赔偿方式要注意掌握。

一、基础理论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二、回归本案

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在看守所8年的念斌无罪获释。在该案审理中,福州中院曾3次判处念斌死刑,福建省高院也有一次维持对念斌的死刑判决。在八年冤狱的生活状态,从申请人念斌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原文中的一小节中可见一番:“因此冤案,请求人被作为死刑犯在看守所煎熬八年。这八年间,因为一次一次的死刑判决,请求人几乎始终都被戴着工字铐,短短的铁链将沉重的手铐脚镣相连,令请求人身躯无法伸展,年仅38岁就已患上常人60岁才会患的不可逆转的“脊柱钙化”病;因看守所严格控制人的日常行动,使请求人前列腺病变严重;彻夜失眠,心脏功能衰退。今日虽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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