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评价方法:是非判断法、综合打分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3.4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更新
3.4.1公司的活动、产品(设备)和服务发生变化时;
3.4.2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 3.4.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评审要求;
3.4.4总办负责公司范围内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和辨识工作,并进行定期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 4.0 相关文件
4.1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 4.2 《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程序》 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0 总则
建立并保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和识别程序,确定适用于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使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0 管理职责
2.1总办负责获取、识别和更新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设备)和服务中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2各部门/项目部将接收到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信息及时传递到总办。 2.3总办负责对已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3.0 控制要求 3.1获取内容
3.1.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如: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单行法及相关法。
3.1.2法规:国务院和地方颁布的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条例和实施细则、管理条例等。
3.1.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规章制度。
3.1.4标准: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3.1.5国际公约:我国参与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
3.1.6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护方面的规范文件,地方有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相关行业的要求及企业规章制度等非法律性文件等。 3.2获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