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代表负责监督见证,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第六条各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须提供现任企业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名笔迹及其任命文件、社保证明文件、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七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依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施工企业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未执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我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管理系统;累计两次,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全市通报批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施工企业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是申报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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