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设备租赁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力度,使设备得到正常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对重点机电运输设备实施租赁。办法另附
㈤、设备保养与维修
1、租赁设备的大、中修由机电管理部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制定维修计划,由机电维修制造公司负责;未到维修周期的个别设备需维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上报机电管理部,并经过机电管理部设备科检查核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2、非租赁设备的大、中修,根据设备的使用周期,必须上报机电管理部审批。
3、各单位要保证待修设备零部件齐全,回机电维修制造公司检修的设备,由机电管理部与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并由维修单位出据验收报告,三方签字。对于零部件缺少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按成品补偿,并处以零部件价格两倍的罚款。使用单位对其管理的设备造成人为损坏的,除要求责任单位按价赔偿外,并且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处以该设备原值的20~50%罚款。
4、维修单位对各单位的送修设备,在检修前要进行严格的拆检,拆检需有机电管理部设备科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拿出拆检报告、开工报告和检修预算,并报机电管理部批准方可开工检修。
5、维修单位要对所承担的设备大、中修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检修项目、施工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的名单以及试验、检查和施工过程等主要纪录,必须齐全可靠。所有检修人员必须对检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