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高频设备维修规范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
第2部分:甚高频设备维修规范
MH 4001.2-199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维修的技术要求,是该类设备日常维护和修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种地面甚高频通信设备。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 4001.1-1995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 第1部分:甚高频设备技术要求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3 一般维修要求
3.1设备的维修管理
设备的维修包括日常维护和修理。
3.1.1 设备的日常维护包括每日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设备的修理分为一般修理和大修理,一般修理结合日常维护进行,设备的大修应由执管设备的单位制定大修项目、费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3.1.2 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修理应由持“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或能胜任工作的技术人员承担。
3.1.3 设备维修所用仪表、仪器的精度应满足MH 4001.1规定的测试精度的要求。
3.1.4 设备修理中所用元器件的技术性能应不低于原用器件的指标并作出详细记录。
3.1.5 本单位无力修复的设备,应由设备执管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送厂修理。
3.1.6 设备进行大修竣工后应组织技术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MH 4001.1和技术说明书的技术指标。
3.1.7 设备大修竣工时应交付修理的详细技术文件及修理、测试记录(含规定的测试条件)的全套文本。
3.1.8 设备大修竣工验收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派员主持下,由承修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并签字认可。
3.2 维护的内容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