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
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
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
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7.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
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7.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
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
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
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
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8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8.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
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8.2挖土时应防止破坏山体护壁,应事先确定防止山体护壁损
坏的措施。施工中随时观察护壁情况。
8.3基底未保护:基坑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
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
础时再挖掉。
8.4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
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