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火灾优先功能;
E、 警记忆功能;
F、电源自动切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
G、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③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④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⑤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填写调试报告。
4、 验收:
①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A、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检;
B、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C、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 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