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检查应当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以及电网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的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电网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输配电成本核算和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情况制定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披露办法。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输配电成本实际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输配电价格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