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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各省市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一览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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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一览国家政策 省份 地区 分类 商业电站2014 年底前建成并 网发电 浙江温州 商业电站2015 年底建成并网 发电 家庭电站 工商业电站

国家发改委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分布式光伏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补贴20年。初装补贴 (/瓦) 国家补贴 (/千瓦 0.42元 省补贴(/ 市补贴(/ 合计(/千瓦 千瓦时) 千瓦时) 时) 0.1元 0.15元 0.62~0.72元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 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 电项目,不再补贴。 备注

0.42元 0.42元 0.42元

0.1元 0.1元 0.1元

0.1元 0.3元 0.4元

0.82元 0.82元 0.83元

其中列入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 范的项目,另外给予每度0.1元奖励 。 对于民建建筑物屋顶出租用于安装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 给予屋顶所有人每度0.05元的补 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 (居民)自建模式不补。租用政府(国 有企业)所属的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的,政府(国有企业)原 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一 般为10—20年。

温州市洞头县 家庭电站 2元/W 0.42元 0.1元 0.2元 0.72元

温州市瑞安市 工商业电站

0.42元

0.1元

0.3元

0.82元

温州市乐清市

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

0.42元

0.1元

0.3元

0.82元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温州市有 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 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3 元补贴,对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 厂房屋顶租赁补贴,按其发电量给 予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 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 补;政府、国有企业等公建项目安装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原则上无 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在25年以上 。 凡通过屋顶租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 电设施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 有者每度电0.05元(含税)的补贴,自 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 民)自建模式项目不享受该项补贴。

50KW以上商 温州市永嘉县 业电站 家庭电站 建成前两年 2元/W

0.42元 0.42元 0.42元

0.1元 0.1元 0.1元

0.4元 0.3元 0.3元

0.92元 0.82元 0.82元 已获得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不补; 对屋顶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 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采购本 市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按采购价 格的15%给予奖励,鼓励民营担保 公司为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提供融资 担保,对出现损失的,给予10% (最高限额100万)的风险补偿。

浙江桐乡

1.5元/W 第三年至第五年 0.42元 0.1元 0.2元 0.72元

200MW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 目 浙江嘉兴 光伏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

0.42元

0.1元

0.1元

0.62元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 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 电项目,不再补贴。 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新 建成投

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 项目建成后的前3年,省再补贴0.30 元/千瓦时。 对0.1兆瓦以上示范项目给予1.5元/ 瓦的一次性投资补贴;对屋顶出租 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 平方米的补助;采购本市光伏企业 生产的产品,按采购价的15%给予 奖励。

0.42元

0.4元

0.1元

0.92元

建成前两年 嘉兴市桐州 第三年至第五 年 企业建成前两 年 嘉兴市平湖市 企业第三年至 第五年 家庭建成前两 年 家庭第三年至 第五年 嘉兴市秀洲区 分布式光伏发 1元/W 电应用示范区 2015年底前建 成并网发电的 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

0.42元

0.1元

0.3元

0.82元

0.42元

0.1元

0.2元

·

浙江省

0.42元 0.42元 0.42元 0.42元

0.1元 0.1元 0.1元 0.1元

0.15元 0.1元 0.2元 0.1元

0.67元 0.62元 0.72元 0.62元 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 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 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的给 予80%的补助 项目投资补助。给予项目投资额5% 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0.42元

0.1元

0.1元

0.62元

浙江绍兴

0.42元

0.1元

0.2元

0.72元

浙江杭州

根据项目建成 后的实际发电 效果

0.42元

0.1元

0.1元

0.62元 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 范)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配 套资助。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 电量,按用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 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 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 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杭州萧山

按照实际发电 0.2元/W 0.42元 量 建成前两年 0.42元 1元/W 0.42元 0.42元 0.42元

0.1元

0.2元

0.72元

0.1元 0.1元 0.1元 0.1元

0.3元 0.2元 0.2元 0.1元

0.82元 0.72元 0.72元 0.62元

杭州市富阳市 第三年至第五 年 杭州市建德市 企业自用 并网部分电量

1元/W

浙江宁波 浙江衢州

0.42元 0.42元

0.1元 0.1元

0.1元 0.3元

0.62元 0.82元

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 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 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 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 之日起

县域内建设的 光伏发电项目 衢州龙游县 装机容量达到 0.3元/W 0.42元 1兆瓦以上的 工程项目 光伏电站项目 0.3元/W 0.42元 衢州市江山市 分布式光伏发 0.3元/W 0.42元 电项目

0.1元

0.3元

0.82元

0.1元 0.1元

0.2元 0.15元

0.72元 0.67元

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 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 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 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 次性10元/m2的补助。

商业电站 湖州市德清县 家庭电站 2元/W

0.42元

0.1元

0.1元

0.62元

对在工业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第一年补贴实施光伏发 电项目的屋顶企业,后两年补贴光 伏发电投资企业。 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享受县级发电 量奖

励。 已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 电项目不再补贴。对企业等单位安 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15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 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 电项目,不再补贴。 装机规模超过0.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 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一 次性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的 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万 元,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 100万元。 按装机容量单个电站补贴不超过1.5 万元

0.42元

0.1元

0.1元

0.62元

浙江安吉

光伏发电项目

0.42元

0.1元

0.1元

0.62元

浙江丽水

自2014年起到 2016底

0.42元

0.1元

0.15元

0.67元

家庭投资建设 2元/W 光伏发电项目

0.42元

0.42元

城镇居民 安徽合肥 安徽省

3元/W

0.42元

0.42元

肥东县、肥西 县、长丰县、 庐江县、巢湖 4元/W 市区域内农户 家庭式光伏电 站

0.42元

0.42元

按装机容量补贴单个电站最高补贴 不超过2万元

屋顶、光电建 筑一体化光伏 电站 亳州市 “万家屋顶” 4元/W 一期工程 “万家屋顶” 3元/W 二期工程 2015年底前建 成投产 2017年底前建 成投产 上饶市

0.42元

0.27元

0.69元

按装机容量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100万元

0.42元 0.42元 0.42元 0.42元 0.2元 0.2元 0.2元 0.2元 0.2元 0.2元

0.25元

0.67元 0.62元 0.62元

江西省

0.15元 0.2元 0.1元 0.15元

0.77元 0.82元 0.72元 0.77元 一是将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 量超过总用电量50%、生产过程中 不产生碳排放的工业企业,认定为 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 关优惠政策;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 式光伏发电的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 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 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补助资金 以及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扶持项目不再享受电价补贴。

南昌市 江西省

0.42元 0.42元 0.42元

萍乡市

0.42元

0.2元

0.62元

山东省 菏泽市

分布式电站: 自发自用 全额上网

0.42元

基础电价 +0.47元 1.2元 1.2元

0.89元 1.2元 1.67元

0.42元

0.05元

个人 上海市 2014年1月1 日前投运 2014年1 月1 Ⅰ类资源区 日及以后投运 Ⅱ资源区 2014年 2015年 苏州市 企业 全额上网

0.42元 0.42元 0.42元 0.42元 0.42元 0.42元 0.42元 0.42元

0.4元 0.25元 0.3元 1元 0.9元 0.95元 1.2元 1.15元 1.15元 0.1元

0.82元 0.67元 0.3元 1.42元 1.32元 1.37元 1.62元 1.57元 1.67元 一次性补贴20万元/兆瓦,采用合同 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对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用能项目的单位和项 目投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 项目不超过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 励和项目扶持。 对市区年内竣工并网的装机容量不 小于1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采用南通地区企业生产

的光伏组件 等关键设备(本地配套率大于70%) 的,按0.5元/瓦对项目实施主体给 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 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本地配套率 100%的企业,补助总额不作限制。 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 重复补贴)。 2012年至2015年,对再次期间投产 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项目,实现 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 Ⅰ类资源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

新疆省

无锡市

分布式电站

0.42元

1.15元

1.57元

江苏省

南通市

0.42元

1.15元

1.57元

居民屋面项目 扬中市

0.42元

1.15

0.15元

1.72元

扬中市 光伏电站 镇江市 0.42元 0.42元 0.42元 句容市 居民屋面项目 0.42元 1.15元 0.3元 1.87元 1.15元 1.15元 1.15元 0.3元 0.1元 0.1元 1.87元 1.67元 1.67元

对已建成的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按 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 重复补贴 积极鼓励企业厂房屋顶出租,对屋 顶出租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 一次性2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贴年 限为2015年-2017年。 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 发电项目且优先使用本市企业生产 的光伏组件 采用省内生产光伏组件建设的光伏 电站项目,装机容量在1MW及以 上,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且 在省级电网并网销售的光伏电站

河南省

洛阳市

0.1元/W 0.42元

0.42元

河北省

2014年建成投 装机容量 1MW及以 产 上,未享受中 央财政资金补 贴,且在省级 2015年建成投产 电网并网销售 的光伏电站 地面光伏电站

0.42元

1.3元

1.72元

0.42元

1.2元

1.62元

0.42元

0.01元

0.43元

商洛市 陕西省

1元/W

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且累计在 市内安装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0兆瓦 以上、管理维护光伏发电装机超过 100兆瓦的公司,按其劳务报酬计 征的个人所得税的5%给予一次性奖 励;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的逆 变器、光伏电缆、变压器及光伏玻 璃等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其缴纳 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予以返还

市内安装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0兆瓦以上、管理维护光伏发电装机超过100兆瓦的公司,按其劳务报酬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的逆变器、光伏电缆、变压器及光伏玻璃等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其缴纳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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