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 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 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 整;
(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八)代办社会保险;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 九条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 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
第十条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 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其中属不迁移户口流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属迁户口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转报人事行政部门 批准后办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 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服务 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人才服务机构归档备 查。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服务机构办 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