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文号:[2000]司律公字第001号
发布日期:2000-1-19
执行日期:200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部党组“三讲”整改方案提出的“要进一步加大公证工作改革力度,抓紧制定公证工作整体改革方案,并尽早报国务院审议,同时着手进行合伙制、合作制公证处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总结经验”的要求,经部领导批准,我司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如下: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公证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公证改革势在必行。为认真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