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女工被辞退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及三期待遇案例
(2010-04-22 09:00:00)
文/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李浩律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期间(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那么,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提起仲裁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李浩律师将通过所代理的一个案例予以分析。
甲在深圳一三来一补企业任职,2009年10月份,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企业以甲“不服从管理、顶撞上司”为由,出具解雇意向书,对甲给予解雇。当时,企业并不知晓甲已经怀孕的事实。随后,甲突然委托律师,提起仲裁,称已经怀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并要求支付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数万元。本律师未介入本案的仲裁、一审阶段,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雇员工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并需支付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本律师接受公司委托,代理本案二审,提出意见,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不当,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又要求公司支付三期工资属于重复处罚行为,员工如果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不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如果主张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则不能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及三期工资,工资的支付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谈何工资的支付。上述代理意见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采纳,将本案改判,公司仅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无需支付三期工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表明,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诉讼维权时需注意如何提起仲裁请求,如果员工方想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员工方无意履行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李浩律师,咨询电话:1375117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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