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强化和落实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质量,明确执法职权,细化责任,量化指标,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工作制度,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将卫生监督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和责任权利逐级分解到各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人员,并以评议考核和错案责任追究为保障,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人员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错案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国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与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年初综合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方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建立责任考核和奖罚体系,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在所党支部和所领导的监督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评议考核。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 各科室执法责任:
(一)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