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2各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5.2.1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2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5.2.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5发生火灾事故后,积极组织力量抢险救援。
5.3各公司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职责:
5.5.1完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5.5.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5.3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5.4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5.5.5对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5.6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4工程“消防三同时”管理
5.5.1公司新、改、扩建工程由工程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办理“消防三同时”工作,在工程设计时必须考虑消防设计,灭火器的设计配置数量应参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安排专人填报有关消防备案表或审查表等资料,工程施工前报到项目所在地的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查。
5.5.2工程的消防设计通过备案或审查后,才能按要求施工。消防设施的施工应严格按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配置、安装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执行。
5.5.3工程竣工时,消防设施也应同时完工。工程部应组织人准备相关的消防设施施工资料、图纸、消防验收申请和验收表,在工程竣工的一个月内报当地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并获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5.5.4工程整体完工后,工程部应把消防部分的资料和图纸移交各公司。
5.5消防设施管理
5.5.1 各公司配备的消防设施,严禁挪做他用,并建立完整的消防设施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