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0.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在乙村正式落户前,经朋友劝说,去深圳打工。在深圳打工10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 )为住所地。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本题涉及自然人住所的问题。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选项为A。
11.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一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饭后继续上路。由于饮酒及劳累,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亦没有推辞。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对于该瓷器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
A.商店承担责任
B.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C.商店与运输公司分担责任
D.司机与押运员分担责任
本题涉及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对方的责任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司机是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押运员是某商店的工作人员,因而,应由运输公司及商店对此承担责任。故本题D选项是错误的。又依《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商店和运输公司均有过错,故正确选项为C。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