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大学资助网
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有偿劳动。
积极挖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吸纳学生参加校内实验室、校办产业的有关工作。
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十五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十七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组织勤工助学办公室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素质拓展和技能提升活动。 制定并不断完善北京大学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