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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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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实各项管理工作;

(七)协助、配合居委会搞好有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服务事项、权限、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委会成立后,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止违反本办法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选聘专业公司或人员承担物业管理专项业务;

(四)请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五)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六)依法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

(三)制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重大物业管理措施并提交管委会审议或认可;

(四)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公共场所和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维护和管理;

(四)管理公共绿地,搞好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 (五)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竣工图、设备布置图;

(三)住宅小区绿化、给排水系统图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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