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共十一条,分别是第1.0.3、3.1.2、3.1.3、3.1.4、3.1.5、
4.1.2、4.2.1、4.2.2、6.1.3 、6.1.4、8.1.1条。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 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 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