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52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第452号)
晋建市字[2011]45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应招标而未进行监理招标和招标备案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记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
第六条 监理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清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拦标价和投标报价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52号
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也可以委托工作小组进行,但委托完成的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核签字确认。
第九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并判定废标情形等。
初步评审具有唯一性,投标文件存在任何一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的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一)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二)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总监理工程师、联合体投标人等资格评审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省外企业还应持有《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
(三)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投标项目范围、合同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十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 …… 此处隐藏:45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