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我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区域规划、政策制定、部门间协调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的落实。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场(厂)、动物交易市场的场主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场(厂)、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方法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规定,采取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规模饲养场病死动物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不具备焚烧条件的饲养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米,直径1米),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厘米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二)乡镇村屯散养户饲养动物发生病死的,可采取分片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养殖规模和布局,建立适度规模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全省每个行政村都要至少指定一处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应建造1个或以上动物无害化处理池(深3米或以上、长4米或以上、宽2米或以上),负责统一集中处理本辖区散养户的病死畜禽。湿化坑应加盖带锁的封闭外盖,外围应建立围墙,并树立警示标牌或专人看护。乡村防疫人员要加强巡查巡视,发现病死动物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动物饲养场(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场(厂)和动物交易市场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其费用由畜(场)主承担。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养殖环节发现病死动物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发现病死动物时,饲养场(小区)、散养户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记录。
2、接到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派员或委托乡镇产地检疫申报点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拍照,确认死亡的动物品种、数量和来源,核对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等有关情况。对非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要做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监督;能确定疫病病因死亡的动物,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对不能确定死亡
原因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动物尸体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详实填写《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无害化处理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签字,并长期保存。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发生生猪死亡时,还需填写《规模化饲养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饲养场(小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
4、辖区内散养户饲养的动物发生死亡,且死亡数量在10头(只)以下时,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可委托乡镇产地检疫申报点检疫人员前往现场按照上述程序处理。
5、规模饲养场(小区)发生动物死亡或辖区内散养户饲养的动物一次性死亡数量超
过10头(只)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均须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委托。一次性死亡数量超过30头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员核查。
(二)屠宰环节发现病死动物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检疫人员在宰前巡查中发现有病死动物的,应立即将同圈动物进行隔离,核查该
批动物来源,同时上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对病死动物及同圈动物进行诊断,确定为
非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监督管理相对人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能确定疫病病因死亡的动物,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对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动物尸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中,要 …… 此处隐藏:9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