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鄂财库发[2015]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的通知
(鄂财库发〔2015〕3号)
省直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预算单位执行主体地位,2015年起,省级财政预算单位拨付方式由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改为财政授权支付。同时,为落实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湖北省内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财政支出将实行统一管理。为配合财1 / 2
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资金拨付方式改变,部分省级预算单位和各市县两院需要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统一新设省级零余额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账户管理的相关管理要求
(一)零余额账户的相关管理要求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省级预算单位新设零余额账户应作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原基本存款账户要采取“先撤后开”的方式将账户性质变更为专用存款账户,与零余额账户开户同步办理。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的规定,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各市县两院应撤销原零余额账户方能开立新的省级零余额账户。但考虑存在跨年度结算、跨年度退票等特殊情况,为不影响预算单位日常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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