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内容解读
-根据2012年8月31修改通过的 《民事诉讼法》
一、修改的范围
(一)创设新的诉讼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 销之诉制度、先行调解制度、小额诉讼制 度、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担保物权实现制 度、检察建议制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 度等。 (二)修改的内容广 涉及民事诉讼法各个部分,从总则到基本 制度,包括所有具体程序。
二、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 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 围和原告资格。 不足之处:1.有权利提起诉讼的主体仍然不明, 有待于其他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修改和完善。2.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 行义务时如何救济。
三、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 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 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 标的不限于金钱。 不宜适用于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的 案件。
四、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 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 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 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 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 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 全措施。 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涉及两个:一是行为 保全适用于何种类型的请求权;二是行为保全适 用于何种原因情形。
五、再审法院和再审中止执行有变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 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 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六、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 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