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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Y学 试题及答案08-09(4)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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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Y学 试题及答案08-09

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已对直接责任人作了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问题:

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人民法院如果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

3.人民法院若维持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1)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5分)

(2)《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5分)

(3)《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如批准农民在耕地上建住宅,即是越权。(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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