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股东会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