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 公司财务在分别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