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参与鉴定人员名单 ......................................... 12
一、前言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7)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指导思想
搞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是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矿井按瓦斯等级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2、编制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2009);
2、《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3、《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4、贵州省煤炭能源局文件《关于立即开展201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5、矿井提供的采掘工程实测图、通风系统图和通风设备、设施资料;
6、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