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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