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答: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它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也叫受托行。
二、填空题
1.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2. 履行贸易合同;履行委托代理合同
3.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4. 付款交单;承兑交单
5. 商业;融资
6. 出口商
7.托收指示书
8.委托代理关系
三、判断题
1.错 2.对 3.错 4.错 5.错
6. 错 7. 错 8. 对 9. 对 10.错
四、单项选择题
1.B 2.B 3.A 4.A 5.D
6. A 7. B 8. B 9. D 10.D
五、问答题
1.答:托收是卖方开具汇票并交给当地银行(托收行),并提出托收申请,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代向进口商收款的国际结算方式。其主要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
2.答:托收业务中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3.答:跟单托收按照付款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4.答:托收业务中银行对出口商进行融资的方式主要有托收出口押汇、贷款、融通汇票贴现融资;对进口商进行融资的方式有融通汇票贴现融资和凭信托收据借单等方式。 六、案例
答:1.代收行忽略了汇票付款人的问题。
此案的出口商在制作汇票时,特地将汇票的付款人做成了代收行。寄单行在其托收面函上也写明了付款人为代收行,请其承兑和到期付款。而代收行的业务人员忽略了这一点。尽管根据URC522的规定,代收行没有义务审核单据,只是照转单据,但对于托收面函和汇票内容还是应该仔细审阅的。如果不认真审核托收面函,就不能“确保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相符”,无法正确的执行寄单行的托收指示;如果不认真审核汇票的付款人,就不能正确的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所以代收行应该认真核对托收指示和汇票的付款人。审核时只要责任心强一些,完全可以发现汇票和托收指示的不正常,及时发电质询,就会避免事后纠纷。
2.寄单行不应以代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
根据URC522第9条的规定,“银行处理业务应是善意的并应谨慎从事”。国际商会在其第550号出版物对URC522第22条及第23条所作的解释中明确表态,“除非征得代收行/提示行的事先同意,委托人/寄单行不应将他们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出口商要求寄单行同意以代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企图收到承兑通知后,通过银行办理帖现。如果是一个有水平的银行,寄单行本应拒绝办理,但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