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对不同系统的机关,应当根据主送或抄送对象,按照党、政、军、群、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的顺序分行排列。
第十六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版记应当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起执行。
第十八条 上级管理部门若出台相应的新规章制度,则本细则随之修订。
附件:各类公文格式样本
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