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