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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3)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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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含床位费),不予报销。 (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致伤

致残所发 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不予报销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费医疗不 予报销。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 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 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治疗的。 6、医疗整容发生的费用。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负的。 (五)报销手续 1、报销时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要双处方双划价 (有机打明细清单的可以不要双处方),收费票据,每年 末报到财政所,次年的一月份给予报销。 2、财政所负责到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 办公室进行费用审核。住院发生的费用随时审核,随时报 销。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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