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
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第五章收入
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五十九条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